发布时间:2024-11-05 15:13:27 来源: sp20241105
位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的土海湿地公园,是福建省城区内面积最大的湿地公园,以良好的生态环境吸引了大量飞鸟在此栖息。
近日,被告人小海在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干警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把18个人工爱心鸟巢一一悬挂在土海湿地上行人较少出入且隐蔽的树枝上。安放好鸟巢之后,小海在土海湿地上开展了两个小时的护鸟巡护工作。
“法官,我知道错了,再也不乱捕野生鸟类了。你们放心,接下来的两个月我会定期过来进行护鸟巡护。剩下的12个鸟巢我也会及时安放好,让这里的鸟儿住上新家!”巡护工作结束后,小海满怀愧疚地对执行干警徐心怡表示。
非法捕猎斑鸠获刑
在今年4至5月禁猎期内,小海将一张禁止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的捕鸟网架设在莆田市秀屿区某禁猎区域,猎捕了15只野生斑鸠。
当他再次作案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以小海犯非法狩猎罪向秀屿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承办法官梁志英问道:“小海,你知道野生斑鸠是‘三有’保护动物吗?”
小海低下头怯怯地说:“我觉得这斑鸠很常见,应该不是什么珍稀鸟类,所以想着捕几只养着玩玩,之前没有听说过‘三有’保护动物。”
“‘三有’保护动物就是受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且根据有关规定,在本辖区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有鸟类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是禁止猎捕的,以后可不能再随意捕鸟了。”梁志英当庭对小海开展普法教育。
结合被告人小海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秀屿区法院最终以非法狩猎罪当庭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捕鸟者变为护鸟人
案件宣判了,小海也因自己的犯罪行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如何防止再犯?如何起到警示作用?如何对周边群众起到教育作用?案件虽然审结,但是梁志英继续思考着。
经过再三考虑,梁志英决定对小海发出“护鸟令”,让小海身体力行地参与到野生鸟类保护工作中,真正树立起保护的意识。可护鸟要在哪里开展?选择一个合适的护鸟地成了梁志英发愁的问题。
庭务会上,梁志英向同事们寻求意见建议。
“秀屿靠海,没有山林,鸟儿一般栖息在滩涂、湿地。”
“土海湿地怎么样?那里有画眉、云雀、大白鹭等10多种国家保护鸟类。”
“好主意啊,土海湿地再适合不过了。我们今年还与公安、检察院建立起生态司法保护协作机制,而且这里离小海家不远,方便开展护鸟工作。”
为了验证想法的可行性,梁志英咨询了自然资源局的专业人员。这一想法得到了肯定与支持。她决定在护鸟的基础上让小海再筑造一些人工鸟巢,吸引更多鸟儿栖居。
为此,梁志英向小海发出了“筑巢护鸟令”,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前往湿地公园担任义务护鸟员,开展护鸟巡护公益时间不少于60个小时。同时,根据湿地公园鸟类习性,筑造爱心鸟巢不少于30个,还要积极参与湿地鸟类法治宣传活动以及检举揭发破坏湿地、鸟类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执行助力修复环境
判决生效后,秀屿区法院刑庭将案件移送执行。为督促小海更好地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秀屿区法院启动“生态﹢执行”模式,由执行局负责督促被告人履行,案件分配到徐心怡手上。
徐心怡根据判决内容向梁志英了解案件详情,并结合小海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执行当天,还邀请了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共同监督实施。
在生态修复活动中,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向在场人员普及了相关生态科普知识:“筑巢是最直接有力的引鸟措施。人工鸟巢不仅能为野生鸟类提供适宜栖息和繁衍的生存环境,同时也可通过生态学原理开展生物防治。”
18个人工鸟巢安好之后,徐心怡要求小海针对后续剩余的生态修复工作制定详细的每日计划表,以便更好地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并将落实情况定期报给法院。
以“生态﹢执行”模式推进生态环境修复,这样的生态审执联动在莆田尚属首次。
“环境资源案件的执行效果直接关系生态环境的修复程度。为了更及时、快速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我们正积极探索生态与执行的全方位协作联动,共同助力生态环境修复与生态资源保护。”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郑荔琼表示。(林晶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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